藤县入伍补贴政策,藤县入伍补贴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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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支部书记需要任职多久才可以退休领退休金?
**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享受退休工人待遇。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机构,不属于国家机构,所以不能享受国家干部待遇.但是,随着我国的发展,对在职和退休的村干部,国家开始实行一系列的补助。
具体各地方不同,有的8年有的10年。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关于解决村干部待遇的问题五次文献记载: 第一次:1950年7月,由政务院公布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中规定:农民协会经费来源是会员的会费和人民**的补助,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一斤米。
农民协会需要使用的房屋和设备由人民**拨给,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农民协会享有与同级人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同时将农民协会的性质界定为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1950年12月,政务院62次政务会议通过《乡(行政村)人民**组织通则》,又将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委员会确立为国家设立在乡一级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地方**机关,接受县级人民**领导与监督。
这一规定得到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确认,同时撤消了行政村的建制。由于农民协会只是服务于土改的专门性临时组织,土改结束后就不复存在了。有少数农民协会骨干人物被转为国家干部,成了“公家人”,大多数农会骨干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不脱产“农民干部”,有人一直坚持到20世纪末才退休,至今健在的人数不多。
第二次: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七章《干部》规定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实行“工分制”。要求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补贴工分多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上级批准,不能由干部擅自规定。
要求生产大队干部都不能完全脱离生产,只能半脱产或者不脱离生产,生产队干部都不脱离生产。要求生产大队干部参加集体劳动天数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120天。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可以略高于生产队工分总数的1%,但不能超过2%。同时,规定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津贴,生产队不再给他们记工分。
这一条规定至今仍在不少县执行。人民公社时期,尽管生产队尤其是生产大队的干部没有纳入到国家行政机关序列,但是他们都被整合进国家统一**管理体系中去,受制于党组织一元化领导与支配。这一时期,乡村干部一般都拥有政治上和行政管理上的绝对权威,对于普通村民而言,他们就是“国家”、“**”、“法律”的化身,农民对“干部”或“集体组织”的忠诚甚至超越了血亲关系。
这种绝对权威,在“**”和“农业学大寨”政治运动中进一步地得到强化和升温,加之生产大队干部垄断着诸如入党、参军、招工、招干和推荐工农兵学员以及下乡知识青年进城等发言权,至今一些健在的村支部书记“余威犹存”。可见,人民公社把党和国家的权力“人格化”,以及对村干部实行“科层制”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是造成离退职村干部产生“心理失衡”的制度性根源。
当然,这一时期的村干部付出的劳动和贡献是巨大的,这是他们离退职后应得到一定的补偿的基本依据。 第三次:1991年12月7日,**院发布92号令《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其中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报县级人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这一法规存在着许多“漏洞”:(1)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费用来自于农民的统筹提留,而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则由乡人民**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由村民委员会对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这样做,一方面造成乡(镇)领导与村干部之间“私下交易”和“相互利用”,即乡镇党委、**利用给村干部确定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各行政村完成上级任务难度大小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不惜加重农民负担为村干部“谋取好处”;另一方面让村民委员会对提留款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违背了“由干部擅自规定”这一基本常识,所谓的“监督”等于行同虚设。
而村干部为了讨好上级又不惜牺牲农民的利益,完成县乡**“硬性摊派”的任务。县、乡、村“集体博弈”的直接结果,必然会使农民负担经常出现“反弹现象”。因此,尽管党中央和**院“三令五申”,但是农民负担一直降不下来,这与《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管理条例》中自相矛盾的政策规定和“软约束”有关。
第四次:1994年11月5日,**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指出:全国农村几百万基层干部是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完成各项任务,团结带领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干部的素质同所担负的任务还不适应。
各地都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规划,对村级主要干部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培训10天,每次解决几个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还可以组织村干部轮流到县、乡党校学习,也可以组织他们到奔小康示范村实地考察,交流经验,互帮互助。还规定:(一)政治上关心爱护。对那些公正清廉,奋力工作,为农村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村干部,要充分肯定成绩,宣传他们的精神风貌,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基层干部的风气。
(二)建立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激励机制,使村干部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提倡干部报酬同工作实绩挂钩并保证兑现。对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要给以奖励。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对离任村干部根据任职时间和贡献给以适当补贴。对一些贫困中本来很低的干部报酬补贴尚不能兑现的问题,所在县、乡要积极设法解决。
特别困难的地方,上级组织应给予必要的帮助。(三)支持村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大胆进行工作。要实事求是地评价基层干部的功过是非,公道正派地对待每一个干部。对坚持原则、努力工作的干部要给予支持,有了缺点要从爱护出发耐心进行帮助,属于与上级工作有关的问题,领导要主动承担责任。
对于打击报复村干部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坚决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四)要把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聘录用乡镇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这是建国后,党中央第一次比较全面地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给予村干部的关注和爱护,并且第一次提出了“根据村干部的工作实绩以确定补贴报酬”和“根据离退职村干部的贡献大小享受补贴标准”等原则性意见,第一次突破了“把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聘录用乡镇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的国家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然而,各地各级党委对于涉及到几百万人村干部这样极其复杂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去贯彻落实。 第五次:2001年3月24日,**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级三项费用开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多数地方的村级三项费用(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存在一定开支缺口。
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要靠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节减村级开支。地方**在试点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按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
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具体***取哪一种办法,由省级人民**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界定为村民自治的群众性组织,不属于国家**序列的一级**组织机构,其组成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经费开支自然不应该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支出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又把取消的村级三项提留费用作为依法征收7%农业税之外的20%附加上,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之一,由省级人民**在县、乡、村**之间进行分配和调剂解决。
实际上,村干部报酬及其正常办公费用开支变成一种“准财政性”的行政经费支出。
村支书不是国家干部,没有退休金的规定,不发给退休金,但是各地的乡镇**,对于从事村干部一定年限的,发给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有的地方叫补助),资金来源由乡镇**统筹解决,国家是不给钱的,因此,任职多少年发给,由当地**决定,发给多少,也是当地**决定,自从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国家实行的是满60周岁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办理领取养老金。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机构,不属于国家机构,所以不能享受国家干部待遇.但是,随着我国的发展,对在职和退休的村干部,国家开始实行一系列的补助。
1、**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享受退休工人待遇。
2、农村干部国家没有出台关于退休的规定,各地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了退休政策,自筹资金发放退休费,并且发放标准不一,例如山东藤县出台退休政策,规定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且连续任正职六年以上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均可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继续留任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
3、实行缴纳养老保险政策之后,一律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最低缴费满15年以上,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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