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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渔民补贴政策最新(湖北农村渔民补贴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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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产养殖**有补贴吗?

1、水产养殖**有补贴吗?

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

1.渔用柴油涨价补贴。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2006年~2012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2.渔业**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3.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2009年8月,扛苏省正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该省探索出了一种新型保险组织模式——省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投保渔民给予投保保费25%的补贴的基础上,将渔业互助保险年度保费“打包”再保险,即渔业互助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

4.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2008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与2007年相比,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2007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3)养殖基地补贴。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5.渔业**贴息。水产养殖业**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贴息。(1)渔业救灾复产**贴息。2008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贴息补助专项资金,按受灾经济损失比例分配给各市、区,各市、区**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因2008年初寒冷天气造成严重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场)救灾复产。**期限由农信社和受灾水产养殖尸根据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自行确定,贴息**补助期限为1年。当受灾水产养殖尸贴息总额小于或等于两级**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实行全额贴息;当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大于两级**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则按比例实行部分贴息。2008年10月,广东省阳江市出台了渔业复产贴息**工作方案,支持遭受台风“黑格比”重创的渔业救灾复产。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辖区内受灾户,尤其是“全倒户”、养殖受灾(损失10万元以上)大户和大船(60匹马力以上)船主的恢复生产性**,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给予1年期**贴息。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县向受特大洪灾影响的养鱼户发放贴息**。由“清流溪鱼”发展协会担保,依托清流农行“惠农卡”,***取3户~4户联贷方式,由县财政支付利息,给予每产受灾养鱼专业户5万元的3年授信**。

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贴息,养殖业**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贴息等。2009年,福建省根据相关规定,认定77家企业为省2009年~2010年度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将在两年内享受到10万元的**贴息补贴。湖北省洪湖市从2009年起,对符合该市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贴息和有偿扶持相结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属于**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1年~3年。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本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财政支农**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尸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农**年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财政支农**年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3年。

6.税收优惠。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降低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水产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2008年度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4000万尾(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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